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6〕18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省電子政務實現集約、高效、安全發展和電子政務服務的市場化、專業化,充分發揮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以下簡稱云中心)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云中心是基于云計算架構來實現計算及存儲資源松耦合的新型數據中心。主要包括符合國家電子信息系統機房B級及以上建設規范的基礎環境、高速穩定的網絡環境和電子政務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
第三條云平臺僅支持電子政務外網和互聯網應用,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三級進行安全管理。云平臺的使用單位為全省各級政務部門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第四條云平臺包括云基礎設施及其所支撐的服務軟件的集合,按“企業建設和運維,政府按需統一購買服務”的模式建設運營。云中心投入運營后,原則上省級各部門不再新建獨立的機房和數據中心,采用購買服務方式統一采購云中心服務器、存儲、網絡設施、安全及系統支撐軟件等資源,業務應用系統開發由省級各部門依托云平臺自行建設,現有非涉密的信息化系統應逐步遷移到云平臺。省級各部門不得單獨對外購買云服務。
第五條云平臺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服務軟件等資產產權歸屬云服務提供機構,業務應用系統及其所產生數據等資產產權歸屬云平臺使用單位。
第六條服務合同終止時,云服務提供機構必須在確保所有系統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將云平臺上的業務應用系統及所產生數據等資產移交云中心管理機構和使用單位,不得保留副本。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是云中心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云中心重大事項的決策,對云中心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管、指導;負責修訂和發布《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服務質量規范》、《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服務收費參考指南》。
第八條省黨政信息中心是云中心的管理機構,負責云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資源調度和分配,做好云中心機房基礎環境、云平臺外部網絡等的管理工作,對云中心的運行和云服務提供機構進行監管、考核,確保服務質量,做好云中心服務費用的測算、審核、匯總工作。
省黨政信息中心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通過招標采購的方式確定云服務提供機構,并引入競爭機制,根據服務質量、服務價格等因素,對云服務提供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云中心服務費用的預算安排及資金撥付。
第十條使用單位負責按需提出本單位對云平臺資源的詳細需求,對本單位業務應用系統的可用性及安全性負責。
第十一條云服務提供機構負責云平臺的建設和運維,負責向云平臺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快捷、高質量的各項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章服務費用管理
第十二條云中心服務費用按照“先使用、后付費”的原則進行結算,即在1個服務周期滿后,根據實際產生的服務事項、內容和實際采購價格核算服務費用并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以每一個財政預算年度為一個云服務周期。省黨政信息中心在每年10月前審核匯總省本級云平臺使用單位的服務費用,并提交省財政廳納入下年度部門預算,由省黨政信息中心統一進行結算。
第十四條市縣使用單位按照“統招分簽”模式進行采購,即省黨政信息中心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服務價格確定云服務提供機構,市縣信息化主管部門與云服務提供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服務費用結算方式和周期參照省本級執行,由市縣財政撥付。
第四章使用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按需申請云中心資源,申請流程如下:
(一)使用單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出使用申請,并填寫《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服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省黨政信息中心按照“合理規劃、按需分配”的原則,確認使用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云中心資源需求的合理性,提出使用意見;
(二)省黨政信息中心將確認后的《申請表》反饋使用單位和云服務提供機構,云服務提供機構根據《申請表》準備好相應的云中心資源;
(三)使用單位在云中心部署業務應用系統前,應對業務應用系統的功能、性能及安全進行符合性測試。云服務提供機構配合使用單位完成業務應用系統上線運行或應用系統遷移。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如有云中心資源變更需求,填寫《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資源變更申請表》,經省黨政信息中心確認后由云服務提供機構實施變更。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如需取消云中心服務,填寫《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資源撤銷申請表》,經省黨政信息中心確認后由使用單位做好應用系統下線和數據遷移備份工作,云服務提供機構終止使用單位的云中心服務。
第五章運行維護及服務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省黨政信息中心負責建立健全云中心日常運行服務保障體系和值班值守、運維規程、備份恢復及應急響應等制度,定期檢查、評估、通報云平臺應用情況,保障云中心和各使用單位業務應用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十九條云服務提供機構應按照《海南省電子政務云計算中心服務質量規范》提供安全可靠服務,嚴格遵守云中心各項制度,并制訂相關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云服務提供機構派駐云中心運維人員,需經省黨政信息中心審查批準后方可上崗,如有人員變動,需向省黨政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云服務提供機構應建立統一的云中心監控管理系統,對云平臺運行實現高效、可視化運維管理和自動化告警。當云中心發生網絡或資源等故障,影響使用單位業務應用時,應及時告知使用單位。
第二十二條云服務提供機構負責云中心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提供系統級全盤數據備份服務,負責系統支撐軟件的補丁管理,監控云中心運行狀況,對系統運行的各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發現問題故障和異?,F象要及時查明原因并及時解決存在問題,保障云平臺安全可靠運行和運行維護服務質量。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省黨政信息中心和使用單位提供云中心運行維護報告、資源使用情況、優化建議或動態調整意見。
第二十三條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云服務提供機構定期對云中心運行質量進行統計分析,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加強統計分析和質量監督檢查,形成從下到上逐級負責、從上到下逐級監督檢查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二十四條建立運行維護考核機制。在征詢使用單位的使用體驗基礎上,由省黨政信息中心負責對云服務提供機構從服務響應、服務滿意度和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考核。如不符合服務質量規范要求,省黨政信息中心應組織制定服務改進措施,并督促云服務提供機構進行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可撤銷其服務資格。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合理使用云資源,管理各自業務應用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及補丁管理,監控運行狀況,發現問題要及時向云服務提供機構反映,確保業務應用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黨政信息中心應建立健全云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對云服務提供機構及運維人員、云中心運行等加強安全管理,并明確責任人員。
第二十七條云服務提供機構應明確運維人員崗位職責,嚴格遵守云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簽訂相關保密協議;參照《信息安全技術云計算服務安全能力要求》等相關國家標準,根據信息系統安全需求及時完善信息安全設施和管理措施,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八條涉及云中心的支撐軟件、硬件設備的關鍵口令、密碼由省黨政信息中心負責掌握和處置。未經使用單位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云主機、云數據庫、云存儲等,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復制和利用用戶數據。
第二十九條對于運行業務應用系統的各類設備,禁止云服務提供機構再安裝用于其他商業用途或第三方的應用系統,對可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的設備和軟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章應急保障
第三十條建立云中心應急保障組織。省黨政信息中心是云中心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領導和決策云中心應急響應的重大事項,成立云中心應急領導小組;云服務提供機構要成立應急實施小組,確保云中心應急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堅強有力。
第三十一條云中心應急領導小組要制定云中心應急響應制度,并每年對應急響應制度進行評估,在組織策略、業務流程、運維要求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須及時對應急響應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
第三十二條云中心應急領導小組要根據應急事件級別制定云中心應急預案,預案分為總體預案和針對某個核心系統的專項預案,為系統恢復操作提供快速明確的指導。
第三十三條應急實施小組每年應組織應急響應預案培訓,進行應急演練,并記錄整個過程,形成報告。進行應急演練時不能影響各使用單位的業務運行。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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